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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 11 條

前條提會討論之解釋案件,應先由會決定原則,推大法官起草解釋文,會前印送全體大法官,再提會討論後表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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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的法規,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1條規定,前一條提出需要討論解釋的案件,應先由會議決定原則,然後由大法官起草解釋文,再在會議前印送給所有大法官,最後在會議討論後進行表決。 如果我要提供相關資料和範例,我可以參考《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一書。根據最新版的《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我們可以看到第11條的相關解釋和案例。 舉例如下: 根據司法院大法官第789號解釋,該解釋對於第11條提出了進一步的解釋和指導。該解釋指出,在前條提出需要討論解釋的案件時,會議應先討論並決定原則,然後由對該案件有專業知識的大法官起草解釋文。解釋文在會議前需要印送給所有大法官,以供他們事先閱讀和評估。最後,在會議上進行討論和表決,以確定最終的解釋。 因此,根據最新的《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789號解釋,我們可以了解到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1條的適用方式和程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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