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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前條提會討論之解釋案件,應先由會決定原則,推大法官起草解釋文,會前印送全體大法官,再提會討論後表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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