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會議時,其表決以舉手或點名為之。
根據中華民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2條,大法官會議時,其表決可以使用舉手或點名的方式。這代表在大法官會議時,大法官可以透過舉手或點名的方式,來表達他們對案件的意見或投票結果。 根據目前提供的資料,並沒有具體的裁判書或判決書與該法條有直接相關的範例。因此,無法提供更進一步的說明或舉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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