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案件,應參考制憲、修憲及立法資料,並得依請求或逕行通知聲請人、關係人及有關機關說明,或為調查。必要時,得行言詞辯論。 前項言詞辯論,準用憲法法庭言詞辯論之規定。
根据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3條,大法官在解釋案件时,应当参考制憲、修憲及立法的相关资料,并且可以根据请求或直接通知聲請人、相关人员和有关机关进行说明,或者进行调查。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进行言詞辯論。言詞辯論的具体规定,适用憲法法庭言詞辯論的规定。 根据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3條,大法官在解釋案件时,可以通过调查、听取相关人的意见或进行言詞辯論等方式,以获取更多相关资料和观点。这种言詞辯論的方式可以根据憲法法庭言詞辯論的规定进行操作。这样的规定旨在确保解釋案件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使解釋結果更有权威性和可信度。 例如,在一起大法官審理案件中,相关人在聆聽解釋时提出了对解釋结果的异议,认为解釋未充分考虑相关的立法意图。根据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3條的规定,大法官可以依法要求相关人进行说明,甚至进行言詞辯論,以进一步了解案件的背景和法律解釋的理据。通过这样的调查和辯論程序,在解釋案件时可以更全面地考虑各方立场和意见,确保解釋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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