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大法官解釋案件,應參考制憲、修憲及立法資料,並得依請求或逕行通知聲請人關係人及有關機關說明,或為調查。必要時,得行言詞辯論。 前項言詞辯論,準用憲法法庭言詞辯論之規定。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