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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解釋案件之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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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 1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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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案件,應參考制憲、修憲及立法資料,並得依請求或逕行通知
聲請人
、
關係人
及有關機關說明,或為調查。必要時,得行
言詞辯論
。 前項言詞辯論,準用憲法法庭言詞辯論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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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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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解釋案件之審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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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之審理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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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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