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大法官解釋案件,應參考制憲、修憲及立法資料,並得依請求或逕行通知聲請人、關係人及有關機關說明,或為調查。必要時,得行言詞辯論。 前項言詞辯論,準用憲法法庭言詞辯論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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