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 14 條
大法官解釋憲法,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人三分之二同意,方得通過。但宣告命令牴觸憲法時,以出席人過半數同意行之。大法官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人過半數之同意,方得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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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4條規定了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及法律的程序要求。根據這條規定,對於宣告命令牴觸憲法的案件,必須有三分之二的大法官出席且三分之二的出席人同意才能通過解釋。而對於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的案件,則需要過半數的大法官出席且過半數的出席人同意才能通過解釋。 這一規定可參照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第185號解釋,該解釋確認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同時,根據大法官釋字第371號解釋,憲法是國家最高規範,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因此,司法院大法官的解釋對全國各機關及人民具有拘束力。 根據前大法官吳○在《憲法的解釋與適用》一書中的論述,大法官解釋憲法採用抽象的規範審查,解釋的效力與法規憲法訴願的判決相似,並不以解釋文的拘束力為限。意即大法官解釋理由書具有法律上之拘束力,並且不僅限於解釋文的拘束力,也包括除解釋文以外的解釋理由。 綜上所述,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4條規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的程序要求,並根據相關法律及解釋書的解釋,大法官的解釋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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