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 15 條
大法官每星期開會三次,必要時得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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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5條規定,大法官每星期開會三次,必要時得開臨時會議。根據司法院官方網站公開的資訊,司法院大法官每週固定會議時間為每星期一、星期二及星期四,並根據需要隨時召開臨時會議。這些會議的目的是討論並審理各項案件,並決定法律施行的相關事項。某些特殊情況下,司法院大法官可能根據需要進一步調整會議的時間安排。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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