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 16 條
大法官會議以司法院院長為主席,院長不能主持時,以副院長為主席。院長、副院長均不能主持時,以出席會議之資深大法官為主席,資同以年長者充之。 大法官全體審查會議,由值月大法官召集,並由大法官輪流擔任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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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6條規定了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的主席選舉程序。根據該條規定,大法官會議的主席由司法院院長擔任,但如果院長不能主持會議時,則由副院長擔任主席。如果院長和副院長都不能主持會議時,則由出席會議的資深大法官擔任主席,資深者以年長者優先充任。 此外,根據該法條的另一項規定,大法官全體審查會議由當值大法官召集,並且大法官會輪流擔任主席。 以上解釋根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6條的規定,其中來自《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6條的解釋資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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