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會議以司法院院長為主席,院長不能主持時,以副院長為主席。院長、副院長均不能主持時,以出席會議之資深大法官為主席,資同以年長者充之。 大法官全體審查會議,由值月大法官召集,並由大法官輪流擔任主席。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