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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大法官會議以司法院院長為主席,院長不能主持時,以副院長為主席。院長、副院長均不能主持時,以出席會議之資深大法官為主席,資同以年長者充之。 大法官全體審查會議,由值月大法官召集,並由大法官輪流擔任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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