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決議之解釋文,應附具解釋理由書,連同各大法官對該解釋之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一併由司法院公布之,並通知本案聲請人及其關係人。 大法官所為之解釋,得諭知有關機關執行,並得確定執行之種類及方法。
根据所提供的文本和问题,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17条规定了大法官解释的程序和效力。根据该条规定,大法官的解释文应附带解释理由书,并连同各大法官对该解释的协同意见书或不同意见书一起由司法院公布,并通知相关申请人及其相关人员。大法官的解释具有拘束力,可知悉相关机关的执行,并能确定执行的种类和方法。 参考资料: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7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解釋辦法 【文號:司法院法專1720005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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