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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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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秘書長,應列席大法官會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供的資訊,你問的是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8條的解釋。根據最新的相關法規,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8條規定了司法院秘書長應該列席大法官會議。這表示在大法官會議期間,司法院秘書長應該出席該會議,提供必要的支援和協助。 我的回答是根據最新的資料,關於具體的範例,我無法提供確切的案例,因為我沒有查詢到具體的法律判例或裁判書,這也可能是因為缺乏可用的參考資料。若有需要,建議你可以參考最新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相關資料或可能的法律判例資料以獲得更多關於該條款的解釋和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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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18 條規定:「司法院秘書長,應列席大法官會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