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 19 條
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主管機關得聲請司法院憲法法庭解散之。 前項聲請,應以聲請書敘明左列事項向司法院為之: 一、聲請機關及其代表人之姓名。 二、被聲請政黨之名稱及所在地,其代表人之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及其與政黨之關係。 三、請求解散政黨之意旨。 四、政黨應予解散之原因事實及證據。 五、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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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9條規定,當政黨的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的存在或自由民主的憲政秩序時,主管機關可以向司法院憲法法庭聲請解散該政黨。聲請解散政黨時,應提交聲請書,內容應包括:聲請機關及其代表人的姓名、被聲請政黨的名稱、所在地、代表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以及他們與政黨之間的關係,請求解散政黨的意旨,政黨應予解散的原因事實及證據,以及日期。該法條的目的是保障中華民國的存在和自由民主的憲政秩序,並確保政黨的行為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上述法條,當政黨的行為危害中華民國的存在或自由民主的憲政秩序時,主管機關可以聲請司法院憲法法庭解散該政黨。聲請解散政黨時,需要提交聲請書,內容包括聲請機關及其代表人的姓名、被聲請政黨的名稱、所在地、代表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以及他們與政黨之間的關係。此外,聲請書應該說明請求解散政黨的意旨,以及政黨應予解散的原因事實及證據。最後,聲請書上必須註明具體的日期。 這項法規是保障中華民國的存在和自由民主的憲政秩序,並且確保政黨的行為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根據這條法條,主管機關可以提出解散政黨的請求,並且必須提供相關的事實和證據來支持這個請求。最終的決定權在司法院憲法法庭手中,他們將根據提供的資料進行審理並作出解散與否的決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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