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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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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以參與審理之資深大法官充審判長;資同以年長者充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20條,憲法法庭審理案件時,會由參與審理的資深大法官擔任審判長,資歷相同的大法官則擔任次審判長。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確保審理案件的高度專業性和公正性。參考資料方面,我無法提供具體範例或最新資料,因為我沒有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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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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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20 條規定:「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以參與審理之資深大法官充審判長;資同以年長者充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