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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 21 條

憲法法庭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裁判。但駁回聲請而認無行言詞辯論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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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21條的內容。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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