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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前條言詞辯論,如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其受任人以律師或法學教授為限;其人數不得超過三人。 前項代理人應先經憲法法庭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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