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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 22 條

前條言詞辯論,如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其受任人以律師或法學教授為限;其人數不得超過三人。 前項代理人應先經憲法法庭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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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22 條,當事人委任訴訟代理人時,代理人的身份受限於律師或法學教授,並且代理人的人數不得超過三人。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根據這些法規,委任訴訟代理人時,代理人必須是律師或法學教授。代理人的人數不能超過三人。此外,如果是上訴人對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則必須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如果上訴人本身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則不受此限制。此外,上訴人的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也可以擔任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所以根據這些資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22 條所述的言詞辯論中委任的訴訟代理人,必須是律師或法學教授,且人數不得超過三人。此外,在進行上訴時,如果上訴人委任代理人,則這些代理人必須事先獲得憲法法庭的許可。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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