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卷證電子化作業要點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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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各法院資訊室應視實際需求,對執行本要點規定相關作業流程之人員辦理教育訓練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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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卷證電子化作業要點》的第17條,各法院的資訊室應根據實際需求對相關作業流程的人員進行教育訓練課程。這樣可以確保人員掌握並遵守相關的作業流程,以確保電子化作業的順利進行。 舉例如下:一個法院決定進行卷證電子化作業,為了支援這個決定,資訊室組織了一個培訓課程,針對法院的職員進行教育和訓練。在這個課程中,資訊室提供了相關的操作指引、作業流程及系統使用方法。這樣,所有參與卷證電子化作業的人員都能夠瞭解並且遵守這些要點,以確保作業的正確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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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