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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卷證電子化作業要點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六、電子卷證儲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子卷證應加密儲存於法院主機,並由資訊室妥為管理。 (二)電子卷證上傳法院主機後,應保存數學函式求算之雜湊值,防止內容遭更改。 (三)法院資訊室應妥善保存審判資訊系統使用者存取及閱覽電子卷證之各項行為紀錄,以備日後查。 (四)儲存電子卷證之系統主機及資訊設備應安裝最新版本之資訊安全防護軟體,以維電子卷證之安全。 (五)電子卷證使用者如因業務需要,而將電子卷證以未加密之形式臨時儲存於資訊設備時,應善盡管理責任,並於使用完畢後立即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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