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卷證電子化作業要點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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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電子卷證儲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子卷證應加密儲存於法院主機,並由資訊室妥為管理。 (二)電子卷證上傳法院主機後,應保存數學函式求算之雜湊值,防止內容遭更改。 (三)法院資訊室應妥善保存審判資訊系統使用者存取及閱覽電子卷證之各項行為紀錄,以備日後查核。 (四)儲存電子卷證之系統主機及資訊設備應安裝最新版本之資訊安全防護軟體,以維電子卷證之安全。 (五)電子卷證使用者如因業務需要,而將電子卷證以未加密之形式臨時儲存於資訊設備時,應善盡管理責任,並於使用完畢後立即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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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卷證電子化作業要點第16條的規定,電子卷證的儲存應該遵循以下規定: 一、電子卷證應該被加密儲存在法院主機中,由資訊室妥善管理。 二、在電子卷證上傳至法院主機後,應該保存其數學函式求算之雜湊值,以確保內容不會被更改。 三、法院的資訊室應該妥善保存有關使用者存取和閱覽電子卷證之行為記錄,以用於日後的查核。 四、儲存電子卷證之系統主機和資訊設備應安裝最新版本的資訊安全防護軟體,以確保電子卷證的安全。 五、如果電子卷證的使用者因業務需要而將其以未加密的形式暫時儲存在資訊設備中,則應該擔負好相應的管理責任,並在使用完畢後立即刪除。 範例:一位法院的資訊室根據法院卷證電子化作業要點第16條的規定,將電子卷證加密儲存於法院主機中,並保存了數學函式求算之雜湊值,以確保卷證的完整性和安全。該資訊室也妥善保存了使用者存取和閱覽電子卷證之各項行為紀錄,並定期更新資訊安全防護軟體,以確保電子卷證的安全性。同時,該資訊室要求使用者在使用完畢後立即刪除暫時儲存在資訊設備中的電子卷證,以保護資料的安全。
- 電子卷證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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