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卷證電子化作業要點
- 異動日期:112 年 08 月 21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為統一各法院電子卷證製作規格及流程,促進法院內部運用及各法院間之資源共享,並使電子卷證之製作、取得、交換、保存與管理法制化,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OCR(Optical character recognition,光學字元識別):指對圖像檔案中的文字進行分析識別處理,以將檔案轉換為可對文字進行搜尋或引用狀態的過程。 (二)電子卷證:指利用電子掃描設備或其他方式,將紙本卷證之內容轉換為以電磁紀錄方式儲存之數位檔案,分為下列四類: 1.原始版電子卷證:指經由掃描產出或由檢方提供,且已完成 OCR之可攜式文件檔(以下簡稱 PDF 檔)。 2.書籤版電子卷證:指原始版電子卷證經加製書籤後所得之 PDF 檔。 3.註解版電子卷證:指書籤版電子卷證經加製註解後所得之 PDF 檔。 4.未經 OCR 版電子卷證:指未經 OCR 處理之電子卷證。 (三)科技法庭:指借助現代科技設備,於法庭活動中,透過多媒體方式呈現卷證資料之法庭。
三、司法院所屬各法院應成立卷證電子化推動小組,專責法院卷證電子化之作業分工及業務協調等事務。 前項之推動小組應由法院院長或由院長指定之專責人員擔任召集人。
四、司法院所屬各法院應成立掃描作業中心,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掃描作業中心專責紙本卷證電子化之相關業務,並由法院文書科督導管理。 (二)掃描作業中心之人員應視需求由委外人員或法院人員充任之。 (三)掃描作業中心應設立於專用之獨立空間,且具備門禁管制。 (四)掃描作業中心執行管理作業及掃描作業之人員均負有保密義務。 (五)掃描作業中心相關作業管理流程及安全規範,由各法院另訂之。
五、紙本卷證編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卷證應自卷面起,正反面逐頁(含空白頁)於卷頁下方中間偏右處,以阿拉伯數字依序編訂頁次。 (二)卷證之目錄頁應於整宗卷證編訂完成後,附加於卷證末端並編頁。(三)卷證應保持適當厚度,超過二點五公分者(正反面合計約五百頁),應分卷裝訂。
六、紙本卷證如含有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應另以不同卷面裝訂為獨立卷宗或其他適當方式保存,以資區別。
七、為利卷證之調閱、使用及保存,案件分案後,其紙本卷證應立即送掃描作業中心進行全案掃描,並進行 OCR 作業。但已得由原、前審案件引用電子卷證,或經司法院規範得排除掃描之案件類型,不在此限。
八、電子卷證產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紙本卷證應以解析度二百 DPI 及全彩方式掃描。但因審理所需而提高掃描解析度者,不在此限。 (二)電子卷證之內容及卷宗數,應與紙本卷證一致。法院並應指派人員確認電子卷證產出之品質,以避免模糊、歪斜或過暗等情形。但調閱之紙本卷證已檢還者,不在此限。 (三)法院產出之原始版電子卷證,其檔案名稱應依附件之規範命名。但書籤版電子卷證及註解版電子卷證之檔案名稱,不在此限。 (四)涉及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之紙本卷證,經掃描之原始電子卷證,應於檔名加註「限閱無遮隱」;如有同意聲請人為電子卷證之閱覽時,應先遮隱後再獨立掃描為電子卷證,不得與其他電子卷證檔案合併儲存,且於檔名加註「限閱有遮隱」。
九、紙本卷證有增補時,應續行掃描,並將電子卷證適時更新至審判系統,以維持電子卷證之完整性。
十、電子卷證使用之權限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審判資訊系統操作電子卷證之權限區分為下列二類: 1.存取:具有上傳、下載、修改及刪除電子卷證之完整權限。 2.閱覽:僅有下載電子卷證之權限。 (二)法官對該股承辦案件之電子卷證有存取權限;書記官及法官助理除對個人上傳之電子卷證有存取權限之外,對該股承辦案件之電子卷證有閱覽權限,但經案件承辦股法官授權者,不在此限。 (三)合議案件之審判長及陪席法官對該案件之電子卷證有存取權限。 (四)前二款規定以外之人經案件承辦股法官許可後,始得使用各該案件之電子卷證。
十一、法院內部單位調閱非本股承辦案件之電子卷證時,得於審判資訊系統進行登錄程序,案件承辦股或檔卷管理單位則應執行准調與否之回復程序。調閱其他法院案件之電子卷證時,亦同。
十二、電子卷證聲請複製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案件承辦書記官受理複製電子卷證之聲請後,除有依法不得交付之情形外,應提供依法得聲請閱卷之人該案件之原始版電子卷證。 (二)法院交付電子卷證,應以收案日至聲請交付日之全案卷證為其範圍。但亦得視該院人力負荷情形,酌依聲請人之需要而給予聲請人所指定之部分電子卷證。 (三)案件如已歸檔,且歸檔前未完成紙本卷證電子化,法院得視人力酌情處理。
十三、電子卷證使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子卷證自審判資訊系統匯出至離線儲存媒體時,應加入浮水印並加密保存。 (二)各股專責人員應依相關法規之規定,遮隱不宜公開之資訊後,始得於法庭展示電子卷證或交付聲請人。 (三)持有電子卷證之人,就所取得之內容,應以業務上使用為限,並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 (四)電子卷證係紙本卷證之副本,遇有疑義時,仍以紙本卷證之內容為準。
十四、紙本卷證封卷或送交時,由各審級案件承辦書記官檢視原始版電子卷證與紙本卷證是否一致,並於審判資訊系統執行送卷維護前進行電子卷證之封存確認。但第七點但書規範之案件類型,不在此限。前項經封存確認後之電子卷證,不得再行異動。
十五、電子卷證封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經封存確認後之電子卷證及其書籤,應附加機關憑證電子簽章,並移轉至司法院封存。 (二)司法院應於完成電子卷證之接收作業後,驗證檔案之完整性,並附加司法院憑證電子簽章,妥為管理。如有異常情形,應通知法院處理。 (三)封存之電子卷證以永久保存為原則,未經授權,不得閱覽。 電子卷證業依前項規定完成封存者,其歸檔方式另訂之。
十六、電子卷證儲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子卷證應加密儲存於法院主機,並由資訊室妥為管理。 (二)電子卷證上傳法院主機後,應保存數學函式求算之雜湊值,防止內容遭更改。 (三)法院資訊室應妥善保存審判資訊系統使用者存取及閱覽電子卷證之各項行為紀錄,以備日後查核。 (四)儲存電子卷證之系統主機及資訊設備應安裝最新版本之資訊安全防護軟體,以維電子卷證之安全。 (五)電子卷證使用者如因業務需要,而將電子卷證以未加密之形式臨時儲存於資訊設備時,應善盡管理責任,並於使用完畢後立即刪除。
十七、各法院資訊室應視實際需求,對執行本要點規定相關作業流程之人員辦理教育訓練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