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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卷證電子化作業要點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二、電子卷證聲請複製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案件承辦書記官受理複製電子卷證之聲請後,除有依法不得交付之情形外,應提供依法得聲請閱卷之人該案件之原始版電子卷證。 (二)法院交付電子卷證,應以收案日至聲請交付日之全案卷證為其範圍。但亦得視該院人力負荷情形,酌依聲請人之需要而給予聲請人所指定之部分電子卷證。 (三)案件如已歸檔,且歸檔前未完成紙本卷證電子化,法院得視人力酌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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