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卷證電子化作業要點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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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電子卷證使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子卷證自審判資訊系統匯出至離線儲存媒體時,應加入浮水印並加密保存。 (二)各股專責人員應依相關法規之規定,遮隱不宜公開之資訊後,始得於法庭展示電子卷證或交付聲請人。 (三)持有電子卷證之人,就所取得之內容,應以業務上使用為限,並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 (四)電子卷證係紙本卷證之副本,遇有疑義時,仍以紙本卷證之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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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法院卷證電子化作業要點第13條規定了電子卷證的使用辦法。 根據法院卷證電子化作業要點第13條第一項規定,電子卷證在匯出至離線儲存媒體時應加入浮水印並加密保存。這條規定確保電子卷證的安全性和真實性,使其不易被篡改或竄改。 根據法院卷證電子化作業要點第13條第二項規定,各股專責人員在展示電子卷證或交付聲請人之前,應依相關法規的規定將不宜公開的資訊進行遮隱。這保護了當事人的隱私權和其他相關利益。 根據法院卷證電子化作業要點第13條第三項規定,持有電子卷證的人應僅在業務上使用,在使用過程中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和相關法令的規定。這確保了電子卷證的合法使用,防止濫用或非法使用。 根據法院卷證電子化作業要點第13條第四項規定,電子卷證僅是紙本卷證的副本,當有疑義時,仍以紙本卷證的內容為準。這確保了電子卷證的可信度和可靠性,並提醒使用者,在存在爭議時應參考紙本卷證的內容。 綜上所述,法院卷證電子化作業要點第13條規定了電子卷證的安全處理、適當使用和參考紙本卷證的原則。
- 電子卷證名詞
- 聲請人名詞
- 持有名詞
- 個人資料保護法法規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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