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卷證電子化作業要點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三、電子卷證使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子卷證自審判資訊系統匯出至離線儲存媒體時,應加入浮水印並加密保存。 (二)各股專責人員應依相關法規之規定,遮隱不宜公開之資訊後,始得於法庭展示電子卷證或交付聲請人。 (三)持有電子卷證之人,就所取得之內容,應以業務上使用為限,並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 (四)電子卷證係紙本卷證之副本,遇有疑義時,仍以紙本卷證之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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