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卷證電子化作業要點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四、紙本卷證封卷或送交時,由各審級案件承辦書記官檢視原始版電子卷證與紙本卷證是否一致,並於審判資訊系統執行送卷維護前進行電子卷證之封存確認。但第七點但書規範之案件類型,不在此限。前項經封存確認後之電子卷證,不得再行異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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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紙本卷證封卷或送交時,由各審級案件承辦書記官檢視原始版電子卷證與紙本卷證是否一致,並於審判資訊系統執行送卷維護前進行電子卷證之封存確認。但第七點但書規範之案件類型,不在此限。前項經封存確認後之電子卷證,不得再行異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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