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卷證電子化作業要點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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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紙本卷證封卷或送交時,由各審級案件承辦書記官檢視原始版電子卷證與紙本卷證是否一致,並於審判資訊系統執行送卷維護前進行電子卷證之封存確認。但第七點但書規範之案件類型,不在此限。前項經封存確認後之電子卷證,不得再行異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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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卷證電子化作業要點第14條,審判資訊系統的原始版電子卷證應當在紙本卷證封卷或送交前進行檢視,以確認其與紙本卷證是否一致。在進行電子卷證的封存確認之後,不得再對電子卷證進行異動。然而,根據該條第七點但書的規定,某些特定案件類型可能不受此限制。具體的案件類型和相關規定需參考具體的法律法規資料,以取得最新的法律規定和相關範例。
- 書記官名詞
- 電子卷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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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