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卷證電子化作業要點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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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電子卷證封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經封存確認後之電子卷證及其書籤,應附加機關憑證電子簽章,並移轉至司法院封存。 (二)司法院應於完成電子卷證之接收作業後,驗證檔案之完整性,並附加司法院憑證電子簽章,妥為管理。如有異常情形,應通知法院處理。 (三)封存之電子卷證以永久保存為原則,未經授權,不得閱覽。 電子卷證業依前項規定完成封存者,其歸檔方式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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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中的法院卷證電子化作業要點第15條,我們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電子卷證的封存程序分為三個步驟: (a) 電子卷證及其書籤經過封存確認後,應使用機關憑證電子簽章,並移轉至司法院封存。 (b) 司法院在完成電子卷證接收作業後,應驗證檔案的完整性,並加上司法院憑證的電子簽章,進行妥善管理。如果發現異常情況,應通知法院處理。 (c) 封存的電子卷證原則上應永久保存,未經授權的情況下不得閱覽。 2. 對於根據前述規定進行封存的電子卷證,其歸檔方式將另行規定。 根據司法院的官方網站文件資訊公開的說明,這些規定主要旨在確保電子卷證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司法院將負責接收並管理這些電子卷證,以確保其有效性和可靠性。同時,根據法院卷證電子化作業要點第15條的規定,未經授權的個人或機構不得查閱封存的電子卷證。這些措施旨在保護卷證資料的安全性和隱私,提高訴訟過程中的文件管理效率。
- 電子卷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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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