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卷證電子化作業要點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五、電子卷證封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經封存確認後之電子卷證及其書籤,應附加機關憑證電子簽章,並移轉至司法院封存。 (二)司法院應於完成電子卷證之接收作業後,驗證檔案之完整性,並附加司法院憑證電子簽章,妥為管理。如有異常情形,應通知法院處理。 (三)封存之電子卷證以永久保存為原則,未經授權,不得閱覽。 電子卷證業依前項規定完成封存者,其歸檔方式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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