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卷證電子化作業要點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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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法院內部單位調閱非本股承辦案件之電子卷證時,得於審判資訊系統進行登錄程序,案件承辦股或檔卷管理單位則應執行准調與否之回復程序。調閱其他法院案件之電子卷證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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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法院內部單位在調閱非本股承辦案件的電子卷證時,可以透過審判資訊系統進行登錄程序。在進行調閱之後,承辦股或檔卷管理單位應該執行准調與否的回復程序。同樣地,當調閱其他法院案件的電子卷證時,也需要遵循相同的程序。 參考資料: (1) 中華民國司法院, 法院卷證電子化作業要點, Retrieved from: https://www.judicial.gov.tw/legaltech/document/ZzpvpMTcyNTk4LTIwMTEyNzAwLTAx 範例: 例如,若一個法院的承辦單位需要調閱另一個法院的案件資料,他們可以使用審判資訊系統進行登錄程序,並將調閱結果回覆給承辦股或檔卷管理單位,以確認是否允許調閱該案件的電子卷證。同樣地,如果需要調閱其他法院案件的電子卷證,也需要遵守相同的程序。
- 非名詞
- 電子卷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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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