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卷證電子化作業要點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一、法院內部單位調閱非本股承辦案件之電子卷證時,得於審判資訊系統進行登錄程序,案件承辦股或檔卷管理單位則應執行准調與否之回復程序。調閱其他法院案件之電子卷證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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