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卷證電子化作業要點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電子卷證使用之權限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審判資訊系統操作電子卷證之權限區分為下列二類: 1.存取:具有上傳、下載、修改及刪除電子卷證之完整權限。 2.閱覽:僅有下載電子卷證之權限。 (二)法官對該股承辦案件之電子卷證有存取權限;書記官及法官助理除對個人上傳之電子卷證有存取權限之外,對該股承辦案件之電子卷證有閱覽權限,但經案件承辦股法官授權者,不在此限。 (三)合議案件之審判長及陪席法官對該案件之電子卷證有存取權限。 (四)前二款規定以外之人經案件承辦股法官許可後,始得使用各該案件之電子卷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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