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法院卷證電子化作業要點10

快速跳轉

十、電子卷證使用之權限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審判資訊系統操作電子卷證之權限區分為下列二類: 1.存取:具有上傳、下載、修改及刪除電子卷證之完整權限。 2.閱覽:僅有下載電子卷證之權限。 (二)法官對該股承辦案件之電子卷證有存取權限;書記官及法官助理除對個人上傳之電子卷證有存取權限之外,對該股承辦案件之電子卷證有閱覽權限,但經案件承辦股法官授權者,不在此限。 (三)合議案件之審判長及陪席法官對該案件之電子卷證有存取權限。 (四)前二款規定以外之人經案件承辦股法官許可後,始得使用各該案件之電子卷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內容中的《法院卷證電子化作業要點第10條》,該條規定了電子卷證的使用權限,主要分為存取和閱覽兩類。存取權限包括上傳、下載、修改和刪除電子卷證,而閱覽權限僅限於下載電子卷證。根據該條規定,法官對承辦案件的電子卷證具有存取權限,書記官和法官助理則除了對個人上傳的電子卷證具有存取權限外,還對承辦案件的電子卷證具有閱覽權限,但需經案件承辦股法官的授權。而在合議案件中,審判長和陪席法官對該案件的電子卷證具有存取權限。而除了上述情況之外的其他人,必須獲得案件承辦股法官的許可才能使用該案件的電子卷證。 參考資料: - 《法院卷證電子化作業要點》,司法院刑事訴訟法及行為法院總府、民事院總府編印,2020年修訂版

  • 電子卷證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陪席法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法院卷證電子化作業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卷證電子化作業要點第 10 條規定:「十、電子卷證使用之權限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審判資訊系統操作電子卷證之權限區分為下列二類: …」(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卷證電子化作業要點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