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卷證電子化作業要點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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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為利卷證之調閱、使用及保存,經司法院規範應掃描之類型案件,案件分案後,其紙本卷證應立即送掃描作業中心進行全案掃描,並進行OCR 作業。但已得由原、前審案件引用電子卷證,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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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关于法院卷证电子化作业要点第7条,其中提到了以下几项内容: 1.案件分案后,纸本卷证应立即送扫描作业中心进行全案扫描,并进行OCR作业; 2.在已得由原、前审案件引用电子卷证或经司法院规范得排除扫描之案件类型时,不适用以上要求。 根据我的了解,法院卷证电子化作业要点是指司法院为了提高卷证调阅、使用和保存效率,而制定的相关规定。根据该要点第7条的规定,对于案件分案后的纸本卷证,应立即送扫描作业中心进行全案扫描,并进行OCR作业。这一规定的目的是将纸本卷证转化为电子形式,便于调阅和使用。然而,这个规定并不适用于已经得到原、前审案件引用电子卷证或经司法院规范可以排除扫描的特定案件类型。 參考資料: 司法院刑事裁判資料檢索系統。
- 業名詞
- 電子卷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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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