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卷證電子化作業要點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七、為利卷證之調閱、使用及保存,經司法院規範應掃描之類型案件,案件分案後,其紙本卷證應立即送掃描作業中心進行全案掃描,並進行OCR 作業。但已得由原、前審案件引用電子卷證,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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