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卷證電子化作業要點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七、為利卷證之調閱、使用及保存,案件分案後,其紙本卷證應立即送掃描作業中心進行全案掃描,並進行 OCR 作業。但已得由原、前審案件引用電子卷證,或經司法院規範得排除掃描之案件類型,不在此限。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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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為利卷證之調閱、使用及保存,案件分案後,其紙本卷證應立即送掃描作業中心進行全案掃描,並進行 OCR 作業。但已得由原、前審案件引用電子卷證,或經司法院規範得排除掃描之案件類型,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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