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為利卷證之調閱、使用及保存,經司法院規範應掃描之類型案件,案件分案後,其紙本卷證應立即送掃描作業中心進行全案掃描,並進行OCR 作業。但已得由原、前審案件引用電子卷證,不在此限。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