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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卷證電子化作業要點 第 8 條

八、電子卷證產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紙本卷證應以解析度二百 DPI 及全彩方式掃描。但因審理所需而提高掃描解析度者,不在此限。 (二)電子卷證之內容及卷宗數,應與紙本卷證一致。法院並應指派人員確認電子卷證產出之品質,以避免模糊、歪斜或過暗等情形。但調閱之紙本卷證已檢還者,不在此限。 (三)法院產出之原始版電子卷證,其檔案名稱應依附件之規範命名。但書籤版電子卷證及註解版電子卷證之檔案名稱,不在此限。 (四)涉及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之紙本卷證,經掃描之原始電子卷證,應於檔名加註「限閱無遮隱」;如有同意聲請人為電子卷證之閱覽時,應先遮隱後再獨立掃描為電子卷證,不得與其他電子卷證檔案合併儲存,且於檔名加註「限閱有遮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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