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卷證電子化作業要點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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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電子卷證產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紙本卷證應以解析度二百 DPI 及全彩方式掃描。但因審理所需而提高掃描解析度者,不在此限。 (二)電子卷證之內容及卷宗數,應與紙本卷證一致。法院並應指派人員確認電子卷證產出之品質,以避免模糊、歪斜或過暗等情形。但調閱之紙本卷證已檢還者,不在此限。 (三)法院產出之原始版電子卷證,其檔案名稱應依附件之規範命名。但書籤版電子卷證及註解版電子卷證之檔案名稱,不在此限。 (四)涉及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之紙本卷證,經掃描之原始電子卷證,應於檔名加註「限閱無遮隱」;如有同意聲請人為電子卷證之閱覽時,應先遮隱後再獨立掃描為電子卷證,不得與其他電子卷證檔案合併儲存,且於檔名加註「限閱有遮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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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法院卷證電子化作業要點第8條中規定了關於電子卷證產出的相關事項。根據該條規定,電子卷證的掃描解析度應為200 DPI且以全彩方式進行掃描。然而,如果因為案件需要而需要提高解析度,則不受此限制。此外,電子卷證的內容和卷宗數應與紙本卷證相符。法院應該指派人員確認電子卷證的品質,以避免模糊、歪斜或過暗等情況。但如果調閱的紙本卷證已經退還,則不在此要求範圍內。法院產出的原始版電子卷證的檔案名稱應根據相應的規範進行命名。然而,書籤版和註解版電子卷證的檔案名稱不受此限制。對於涉及依法不予許可或有限制的紙本卷證,其掃描後的原始電子卷證的檔案名稱應加註“限閱無遮隱”。如果同意聲請人閱覽電子卷證,應先進行遮隱後再進行獨立掃描,不得與其他電子卷證檔案合併儲存,並在檔案名稱中加註“限閱有遮隱”。以上是根據法院卷證電子化作業要點第8條所提供的資訊進行的解釋。
- 電子卷證名詞
- 法令名詞
- 聲請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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