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卷證電子化作業要點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司法院所屬各法院應成立卷證電子化推動小組,專責法院卷證電子化之作業分工及業務協調等事務。 前項之推動小組應由法院院長或由院長指定之專責人員擔任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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