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卷證電子化作業要點 第 3 條
快速跳轉
三、司法院所屬各法院應成立卷證電子化推動小組,專責法院卷證電子化之作業分工及業務協調等事務。 前項之推動小組應由法院院長或由院長指定之專責人員擔任召集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法院卷證電子化作業要點第 3 條規定了司法院所屬各法院在卷證電子化方面的具體要求。根據該條,每個法院都應成立卷證電子化推動小組,專門負責卷證電子化的分工和業務協調。該推動小組的召集人應該是由法院院長或由院長指定的專責人員擔任。 這條規定要求法院在進行卷證電子化工作時設立專門的小組,以確保協調順暢並負責相關的分工。召集人的角色是負責統籌協調作業並領導整個小組的工作。這樣的組織架構有助於確保卷證電子化工作的有效推進和協調。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法院卷證電子化作業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