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卷證電子化作業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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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司法院所屬各法院應成立掃描作業中心,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掃描作業中心專責紙本卷證電子化之相關業務,並由法院文書科督導管理。 (二)掃描作業中心之人員應視需求由委外人員或法院人員充任之。 (三)掃描作業中心應設立於專用之獨立空間,且具備門禁管制。 (四)掃描作業中心執行管理作業及掃描作業之人員均負有保密義務。 (五)掃描作業中心相關作業管理流程及安全規範,由各法院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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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卷證電子化作業要點第4條,司法院所屬各法院應該成立掃描作業中心,並依以下規定進行操作: 一、掃描作業中心是專門負責紙本卷證電子化相關業務的單位,由法院文書科監管管理。 二、掃描作業中心的人員可以是外聘人員或法院內部人員,根據需求來進行調配。 三、掃描作業中心必須設立在專用的獨立空間內,並且具備門禁控制措施。 四、掃描作業中心執行管理作業和掃描作業的人員都有保密義務。 五、掃描作業中心的相關作業管理流程和安全規範由各法院另行訂定。 在案件卷證電子化的過程中,掃描作業中心負責將紙本卷證進行掃描,轉換為電子文件。這樣可以提高卷證的保存和檢索效率,並且減少紙張的使用量。掃描作業中心的成立以及相關管理流程的訂定,保證了卷證電子化作業的安全性和效能。有關保密義務的要求是對掃描作業中心人員的行為規範,以確保他們不會泄露卷證中的敏感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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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