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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卷證電子化作業要點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司法院所屬各法院應成立掃描作業中心,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掃描作業中心專責紙本卷證電子化之相關業務,並由法院文書科督導管理。 (二)掃描作業中心之人員應視需求由委外人員或法院人員充任之。 (三)掃描作業中心應設立於專用之獨立空間,且具備門禁管制。 (四)掃描作業中心執行管理作業及掃描作業之人員均負有保密義務。 (五)掃描作業中心相關作業管理流程及安全規範,由各法院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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