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卷證電子化作業要點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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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紙本卷證編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卷證應自卷面起,正反面逐頁(含空白頁)於卷頁下方中間偏右處,以阿拉伯數字依序編訂頁次。 (二)卷證之目錄頁應於整宗卷證編訂完成後,附加於卷證末端並編頁。(三)卷證應保持適當厚度,超過二點五公分者(正反面合計約五百頁),應分卷裝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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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卷證電子化作業要點第5條,對於紙本卷證的編訂有以下規定: 1. 卷證應從第一頁開始,每頁都應有正反面,包括空白頁,在每頁下方中間偏右處使用阿拉伯數字按序編訂頁次。 2. 卷證的目錄頁應在整個卷證編訂完成後,附加在卷證的末端並標上頁碼。 3. 卷證應保持適當的厚度,若超過二點五公分(正反面合計約五百頁),則應進行分卷裝訂。 舉例來說,假設有一個刑事案件的卷證一共有600頁,則根據法院卷證電子化作業要點的規定,應將卷證分成兩個卷,每卷包含約300頁,並按照編訂規則進行標號。此外,該案件的目錄頁應該在兩個卷的末端製作並標上頁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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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