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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卷證電子化作業要點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紙本卷證編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卷證應自卷面起,正反面逐頁(含空白頁)於卷頁下方中間偏右處,以阿拉伯數字依序編訂頁次。 (二)卷證之目錄頁應於整宗卷證編訂完成後,附加於卷證末端並編頁。(三)卷證應保持適當厚度,超過二點五公分者(正反面合計約五百頁),應分卷裝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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