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法院卷證電子化作業要點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紙本卷證編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卷證應自卷面起,正反面逐頁(含空白頁)於卷頁下方中間偏右處,以阿拉伯數字依序編訂頁次。 (二)卷證之目錄頁應於整宗卷證編訂完成後,附加於卷證末端並編頁。(三)卷證應保持適當厚度,超過二點五公分者(正反面合計約五百頁),應分卷裝訂。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法院卷證電子化作業要點 第5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AI 深度解析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此法條尚無 AI 深度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