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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卷證電子化作業要點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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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OCR(Optical character recognition,光學字元識別):指對圖像檔案中的文字進行分析識別處理,以將檔案轉換為可對文字進行搜尋或引用狀態的過程。 (二)電子卷證:指利用電子掃描設備或其他方式,將紙本卷證之內容轉換為以電磁紀錄方式儲存之數位檔案,分為下列四類: 1.原始版電子卷證:指經由掃描產出或由檢方提供,且已完成 OCR之可攜式文件檔(以下簡稱 PDF 檔)。 2.書籤版電子卷證:指原始版電子卷證經加製書籤後所得之 PDF 檔。 3.註解版電子卷證:指書籤版電子卷證經加製註解後所得之 PDF 檔。 4.未經 OCR 版電子卷證:指未經 OCR 處理之電子卷證。 (三)科技法庭:指借助現代科技設備,於法庭活動中,透過多媒體方式呈現卷證資料之法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釋義,法院卷證電子化作業要點第2條提到的詞語定義如下: 1. OCR(光學字元識別):指對圖像檔案中的文字進行分析識別處理,將檔案轉換為可對文字進行搜尋或引用狀態的過程。 2. 電子卷證:利用電子掃描設備或其他方式,將紙本卷證內容轉換為以電磁紀錄方式儲存之數位檔案。分為四類:原始版電子卷證、書籤版電子卷證、註解版電子卷證和未經OCR版電子卷證。 3. 科技法庭:在法庭活動中使用現代科技設備,以多媒體方式呈現卷證資料的法庭。 舉例來說,根據以上定義,如果在法院作業中使用了OCR技術將紙本卷證轉換為可搜索的電子檔案,則該電子檔案可以稱為原始版電子卷證。如果在原始版電子卷證基礎上添加了書籤以方便導航,則這個加製書籤的電子檔案可以稱為書籤版電子卷證。如果書籤版電子卷證再進行了註解,則稱為註解版電子卷證。最後,如果尚未對電子卷證進行OCR處理,則稱為未經OCR版電子卷證。 以上是根據法院卷證電子化作業要點第2條所提供的資料進行的解釋。

  • 電子卷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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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卷證電子化作業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卷證電子化作業要點第 2 條規定:「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OCR(Optical character recognitio…」(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卷證電子化作業要點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