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律師審核及作業規定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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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規定於指定律師為訴訟參與人之代理人或少年之輔佐人,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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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十三、本規定於指定律師為訴訟參與人之代理人或少年之輔佐人,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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