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律師審核及作業規定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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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院依本規定通知義務辯護律師移出名冊或停止分案等不利處分時,該受處分人得依行政救濟程序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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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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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救濟程序名詞
- 聲明不服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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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