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律師審核及作業規定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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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為評鑑派案之義務辯護律師之辦案優劣,承辦書記官應適時提供當事人與受命法官填具「臺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律師法庭活動紀錄表」(如附件一、二),以利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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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台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律師審核及作業規定第11條規定,承辦書記官在評鑑派案的義務辯護律師的辦案優劣時,應適時提供當事人和受命法官填寫"台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律師法庭活動紀錄表",以便進行考核。 参考資料: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取自https://www.judicial.gov.tw/law/ 該網站提供了相關法規的詳細解釋和資料來源。
- 書記官名詞
- 受命法官名詞
- 律師法法規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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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