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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律師審核及作業規定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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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派案後,發現有第七、八、九點等情形,審評小組應即通知合議庭,或逕由合議庭審酌是否撤銷指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給定的背景資料中,並沒有提到「台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律師審核及作業規定」的第10條的內容。因此,無法針對此條進行釋義或提供相關範例。

  • 合議庭名詞
  • 審酌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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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律師審核及作業規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律師審核及作業規定第 10 條規定:「十、派案後,發現有第七、八、九點等情形,審評小組應即通知合議庭,或逕由合議庭審酌是否撤銷指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律師審核及作業規定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