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律師審核及作業規定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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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院轄區各律師公會應審慎遴選執業一年以上且得於本院執業之律師,按年度將義務辯護律師名冊送本院,該律師名冊並須由本院審核評鑑小組(下稱審評小組)審查相關資格。 審評小組成員若干人由院長指定,律師代表應佔比例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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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訊,臺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律師審核及作業規定第2條規定了義務辯護律師的審核程序。根據這條規定,各地的律師公會應該按照年度遴選執業一年以上且在該法院執業的律師,並將名冊送交該法院進行審核。這些名冊需要由法院指定的審核評鑑小組審查相關資格。審評小組的成員,其中三分之一應該是律師代表。 根據參考資料《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17 輯之裁判內容》,在該法院作出的裁判中,提到了義務辯護律師的審核及作業程序。根據該資料中的相關法條,義務辯護律師的選任程序應該嚴謹審慎,名冊應由律師公會遴選並送交法院審核。此外,審評小組應該由法院指定的成員組成,其中三分之一應該是律師代表。這些規定有助於確保義務辯護律師的資格符合相應的要求。 以上為回答該問題的分析和解釋,請注意這些觀點僅基於提供的信息,可能不包含所有的相關資訊。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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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