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律師審核及作業規定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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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審評小組於義務辯護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應進行審核及評鑑: (一)義務辯護律師辦理案件有違反律師法、律師規範且情節重大,經撤銷指定辯護或移請權責機關依律師法處理之情形,或合議庭法官認有必要者。 (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具體指摘事實而提出相關陳情或申訴者。 (三)為提升義務辯護律師之服務品質,且有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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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律師審核及作業規定第3條,審評小組在以下情形下應進行審核及評鑑: (一)義務辯護律師辦理案件有違反律師法、律師規範且情節重大,經撤銷指定辯護或移請權責機關依律師法處理的情況,或者合議庭法官認為有必要的情況。 (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具體指摘事實並提出相關陳情或申訴的情況。 (三)為提升義務辯護律師的服務品質且有必要的情況。 根據以上規定,當義務辯護律師在處理案件中違反律師法或律師規範且情節重大,並被撤銷指定辯護或移請權責機關處理時,審評小組應進行審核及評鑑。此外,如果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具體指摘事實並提出相關陳情或申訴,審評小組也應進行審核及評鑑。另外,為提升義務辯護律師的服務品質,且在必要的情況下,審評小組也應進行審核及評鑑。 作為一個法律教授,我無法提供與該法條有關的最新參考資料。對於該法條的逐條釋義,我無法提供具體的解釋。
- 核名詞
- 律師法法規
- 撤銷名詞
- 合議庭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指摘名詞
- 陳情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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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