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律師審核及作業規定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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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調查義務辯護律師必要時應配合本院關於提供義務辯護案件卷宗之要求。若未配合提供或遲延提供,審評小組得經合議庭許可調閱卷證或調取法庭錄音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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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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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議庭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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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