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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律師審核及作業規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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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調查義務辯護律師必要時應配合本院關於提供義務辯護案件卷宗之要求。若未配合提供或遲延提供,審評小組得經合議庭許可調閱卷證或調取法庭錄音錄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信息,無法回答關於「台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律師審核及作業規定第 4 條」的問題。此資料提供了有關律師在交付審判程序中的權益和程序的相關法律條文,並未提及有關義務辯護律師的詳細內容。為了回答這個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與該條款相關的文件或資料。

  • 合議庭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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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律師審核及作業規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律師審核及作業規定第 4 條規定:「四、受調查義務辯護律師必要時應配合本院關於提供義務辯護案件卷宗之要求。若未配合提供或遲延提供,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律師審核及作業規定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