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律師審核及作業規定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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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審評小組在進行評決前,得請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或依其請求陳述意見,並應予義務辯護律師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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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台灣高等法院义务辩护律师审核及作业规定第5条规定了審評小組在進行評決前的程序。根據此條款,審評小組在進行評決之前,可以請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或依其請求陳述意見。同時,該條款強調了義務辯護律師的重要性,審評小組應該給予義務辯護律师陳述意見的機會。根據我們所提供的資料,這裡沒有提到任何參考案例或範例,因此無法提供具體的例子。
- 利害關係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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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