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律師審核及作業規定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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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審評小組對於考核為未佳之義務辯護律師,得簽具意見,陳請院長視情節輕重為下列之處分: (一)函請改善。 (二)停止分案。 (三)移出名冊。 前項情形,審評小組認為有違反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者,得陳請院長移請權責機關依律師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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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臺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律師審核及作業規定第6條規定了對未佳的義務辯護律師的處分方式。審評小組可以對考核結果不佳的義務辯護律師提出意見,陳請院長根據情節輕重處理,包括函請改善、停止分案或將其移出名冊。如果審評小組認為有違反律師法或律師倫理規範的情況,可以陳請院長移請權責機關根據律師法進行處理。 根據資料提供的上下文,沒有提供具體的案例或其他參考資料與該法條有關。因此,根據目前提供的信息,我無法提供與該法條具有100%相關的參考資料。
- 核名詞
- 律師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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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