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律師審核及作業規定 第 7 條
快速跳轉
七、律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本院義務辯護律師名冊,已列入者,移出名冊: (一)有律師法第五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二)最近七年曾依律師法受停止執行職務之懲戒處分,或最近三年曾依律師法受申誡或警告處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文本,沒有提到任何與臺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律師審核及作業規定第7條有關的內容。因此,我無法針對該條條文進行逐條釋義,並且也無法提供與該條有關的參考資料或範例。
- 第五條第一項條文
- 律師法法規
- 停止執行名詞
- 懲戒名詞
- 申誡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臺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律師審核及作業規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