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律師審核及作業規定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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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已列入名冊之律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經審評小組審查,得簽請院長核定,停止分案: (一)因涉嫌故意犯罪致受刑事偵查、審理,尚未確定。 (二)現付懲戒中。 (三)未善盡律師職務之行為且情節重大。 (四)與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間有不正行為或不當接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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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臺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律師審核及作業規定第8條,已列入名冊的律師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經審評小組審查後可以請求院長核定停止分案: (一)因涉嫌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偵查和審理,但尚未確定定罪與否。 (二)目前正在處分懲戒程序中。 (三)具有重大未善盡律師職務的行為情節。 (四)與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之間存在不正當行為或不適當接觸。 例如,若一位已列入名冊的律師因被懷疑涉嫌故意犯罪而接受刑事偵查和審理,但尚未確定有罪或無罪的結果。根據該規定,審評小組可以審查該律師的情況,並向院長申請停止將案件分派給該律師。
- 核定名詞
- 故意犯名詞
- 偵查名詞
- 懲戒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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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