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刑事法律研究小組辦事要點 第 3 條
快速跳轉
三、民、刑事法律研究小組成員,由院長分別指定民、刑事庭庭長、法官若干人組成之,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最高法院民刑事法律研究小組辦事要點第3條規定,民、刑事法律研究小組由院長指定民、刑事庭庭長和若干法官組成,其中一人擔任召集人。依據該條規定,該小組的組成人員包括院長、民、刑事庭庭長和法官。這些人一起組成民刑事法律研究小組,主要負責研究和討論相關的民事和刑事法律問題。 舉例來說,最高法院院長可以指定民、刑事庭庭長和特定的法官組成民刑事法律研究小組,討論關於刑事審判程序和相關法律規定的問題。這樣的小組可以通過研究和分析相關案例和裁判書,提出對法院判決和法律見解的建議,以推動相關法律的發展和完善。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最高法院民刑事法律研究小組辦事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