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刑事法律研究小組辦事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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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刑事法律研究小組就相關法律事項進行研議後,應敘明理由,提出研究意見,院長認有必要時,得分別提交民事庭會議、刑事庭會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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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這部分的法律法規與問題之間的關聯性並不清楚,因此無法提供該法律條文的具體解釋。
- 民事庭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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