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最高法院(以下簡稱本院)處務規程第十七條之規定訂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8.07.10
最高法院民刑事法律研究小組辦事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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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院民、刑事法律研究小組辦理相關事務,依本要點行之。
三、民、刑事法律研究小組成員,由院長分別指定民、刑事庭庭長、法官若干人組成之,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四、民、刑事法律研究小組就相關法律事項進行研議後,應敘明理由,提出研究意見,院長認有必要時,得分別提交民事庭會議、刑事庭會議討論。
五、民、刑事法律研究小組置作業人員若干人,由院長指定科及書記官兼任之。
六、本要點自院長核定之日起施行,修正時亦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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