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刑事法律研究小組辦事要點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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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民、刑事法律研究小組置作業人員若干人,由院長指定科及書記官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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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該法條是關於最高法院民刑事法律研究小組的辦事要點的第5條。根據該條,研究小組的作業人員由院長指定,包括科員和書記官。該條的參考資料可以是最高法院相關的內部法規文件,例如最高法院的組織法或辦事細則。 範例:最高法院根據這個法條指定了一個由法官和書記官組成的民刑事法律研究小組,並且明確了他們的職責和工作方式。例如,該小組可能負責研究和分析最新的民刑事法律案例,提供專家意見和建議,並協助法官理解並應用相關法律原則。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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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