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辦理勞動調解事件實施要點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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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地方法院應於調解室或其他適當處所,放置意見調查表(格式如附件)供予當事人填寫,亦得於勞動調解程序終結後,以傳真、郵寄或其他方法,提供當事人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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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加強辦理勞動調解事件實施要點第10條,地方法院應該在調解室或其他適當處所放置意見調查表,供當事人填寫。此表格的格式應該如附件所示。地方法院也可以在勞動調解程序結束後,以傳真、郵寄或其他方式提供給當事人填寫。 這個要點的目的是為了提供一個方式給當事人表達他們的意見。透過填寫意見調查表,可以幫助法院了解當事人對於調解程序的評價和反饋。這樣的資訊可以幫助法院改進調解制度,提高辦理勞動調解事件的效率和品質。 参考资料: 台灣司法院 - 加強辦理勞動調解事件實施要點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new/p03_all/p03_ALL_detail.php?pno=7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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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