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辦理勞動調解事件實施要點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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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勞動調解委員依下列方式表揚之,並以每年辦理一次為原則: (一)地方法院得分別就所聘任勞動調解委員表現優良名列前三至五名者表揚之。 (二)高等法院應分別就二審轄區內表現優良名列前三至八名者表揚之。 (三)司法院應就調解績效特優之勞動調解委員三至七名表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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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加強辦理勞動調解事件實施要點第11條,勞動調解委員可以通過以下方式獲得表揚: (一)地方法院可以分別就所聘任的勞動調解委員,將表現優良名列前三至五名者予以表揚。 (二)高等法院應分別就二審轄區內的勞動調解委員,將表現優良名列前三至八名者予以表揚。 (三)司法院則應將在調解績效方面表現特別優秀的勞動調解委員,名列前三至七名,予以表揚。 可參考資料: 1. 加強辦理勞動調解事件實施要點(已修正,自107年7月4日起施行),司法院勞工法背法頻道,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60611 2. 司法院加強辦理勞動調解事件實施要點第11條實施細則,司法院勞工法背法頻道,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6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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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