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加強地方法院勞動調解功能,促使勞動調解程序妥適進行,訂定本要點。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8.09.27
加強辦理勞動調解事件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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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勞動調解事件,指依勞動事件法(以下簡稱本法)行勞動調解程序之事件。
三、地方法院遴聘勞動調解委員前,應就其資格、能力等相關事項為審核與適當之查證。
四、書記官應依法官之指示,與勞動調解委員聯繫關於組成勞動調解委員會及通知第一次調解期日等相關事宜。
當事人提出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繕本或影本,調解程序筆錄影本,及其他認為適當之資料,法官得依個案之需要,擇下列方式之一供勞動調解委員閱覽:
(一)於調解期日前送達勞動調解委員,並於調解程序終結後收回。
(二)通知勞動調解委員於期日開始前至指定處所閱覽。
(三)其他經法官認為適當之方式。
前項送達勞動調解委員之文書,得就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之資訊內容為適當之遮蔽。
五、法院於第一次調解期日前,應於期日通知書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將下列事項通知當事人:
(一)勞動調解委員姓名。
(二)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本人或就調解結果有實質上同意權之人,應於期日親自到場。
前項規定於調解委員有異動時,亦適用之。
六、地方法院應設調解室,供進行勞動調解程序使用,放置桌椅、電腦、白板、六法全書等軟硬體設施,力求溫馨、舒適,並裝置警鈴或其他安全設備。席位布置應採圓桌會議方式,設置適當席位供法官、勞動調解委員、書記官、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利害關係人及其他第三人參與程序進行。
地方法院得依所需設置下列處所:
(一)調解評議室:供勞動調解委員會討論及評議使用。
(二)調解委員報到準備室:供勞動調解委員報到及於勞動調解期日開始前等候與準備相關事項時使用。
地方法院應依需求擇適當數量之調解室,設置遮蔽或視訊設備,以供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之事件使用。
第一項及第二項處所其餘布置方式,依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辦公處所管理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七、勞動調解委員有不法、違反法院勞動調解委員倫理規範或其他不當行為時,法院得依職權或依當事人之聲明或陳述,為適當之處理。
八、地方法院應視實際需求,於每年度妥為規劃並辦理勞動調解委員之研習課程,並預先將辦理日期、課程名稱、講座、可容許之參加人數,以適當方式通知其他地方法院。
九、法院應於適當處所放置宣導品,並於網頁張貼簡介,進行勞動調解之宣傳。
法院應對訴訟輔導及負責勞動調解業務之人員施以勞動調解程序相關之教育訓練。
十、地方法院應於調解室或其他適當處所,放置意見調查表(格式如附件)供予當事人填寫,亦得於勞動調解程序終結後,以傳真、郵寄或其他方法,提供當事人填寫。
十一、勞動調解委員依下列方式表揚之,並以每年辦理一次為原則:
(一)地方法院得分別就所聘任勞動調解委員表現優良名列前三至五名者表揚之。
(二)高等法院應分別就二審轄區內表現優良名列前三至八名者表揚之。
(三)司法院應就調解績效特優之勞動調解委員三至七名表揚之。
十二、地方法院每年應將符合前點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之勞動調解委員,編製名冊,列明聘任期間及符合受表揚之具體內容,陳報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每年應將符合前點第三款規定之勞動調解委員,編製名冊,列明聘任期間及符合受表揚之具體內容,陳報司法院。
勞動調解委員於同一年度因同一事由依本要點受上級機關表揚者,下級機關不再表揚。
十三、勞動調解委員之表揚,分別由司法院、高等法院及地方法院,於司法節或其他適當集會或慶典,以頒發獎狀、獎牌或其他適當紀念品等方式公開為之。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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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強辦理勞動調解事件實施要點全文共 13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8.09.27,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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