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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辦理勞動調解事件實施要點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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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勞動調解委員有不法、違反法院勞動調解委員倫理規範或其他不當行為時,法院得依職權或依當事人之聲明或陳述,為適當之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加強辦理勞動調解事件實施要點第 7 條,當勞動調解委員有不法、違反法院勞動調解委員倫理規範或其他不當行為時,法院有權根據自身職權或依當事人的聲明或陳述,對這些行為進行適當的處理。 這項法規提供了法院在勞動調解委員有不當行為時的處理機制。法院可以依據自身職權進行處理,例如採取紀律處分,如開除委員。此外,法院也可依當事人的聲明或陳述來進行處理,例如根據當事人提供的相關證據進行調查,並根據調查結果作出相應的處理措施。 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勞動調解委員的行為合法且符合倫理規範,以維護勞動調解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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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辦理勞動調解事件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加強辦理勞動調解事件實施要點第 7 條規定:「七、勞動調解委員有不法、違反法院勞動調解委員倫理規範或其他不當行為時,法院得依職權或依當事人之聲…」(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加強辦理勞動調解事件實施要點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