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辦理勞動調解事件實施要點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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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勞動調解委員有不法、違反法院勞動調解委員倫理規範或其他不當行為時,法院得依職權或依當事人之聲明或陳述,為適當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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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加強辦理勞動調解事件實施要點第 7 條,當勞動調解委員有不法、違反法院勞動調解委員倫理規範或其他不當行為時,法院有權根據自身職權或依當事人的聲明或陳述,對這些行為進行適當的處理。 這項法規提供了法院在勞動調解委員有不當行為時的處理機制。法院可以依據自身職權進行處理,例如採取紀律處分,如開除委員。此外,法院也可依當事人的聲明或陳述來進行處理,例如根據當事人提供的相關證據進行調查,並根據調查結果作出相應的處理措施。 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勞動調解委員的行為合法且符合倫理規範,以維護勞動調解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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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