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辦理勞動調解事件實施要點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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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地方法院應視實際需求,於每年度妥為規劃並辦理勞動調解委員之研習課程,並預先將辦理日期、課程名稱、講座、可容許之參加人數,以適當方式通知其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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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加強辦理勞動調解事件實施要點第 8 條的規定,地方法院應定期辦理勞動調解委員的研習課程,以符合實際需求。在每個年度,應該妥善規劃這些課程並進行辦理。地方法院須提前通知其他地方法院,告知研習課程的辦理日期、課程名稱、講座以及可容許的參加人數。這樣可以確保地方法院充分了解並掌握最新的勞動調解相關知識和技巧。 參考資料: -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加強辦理勞動調解案件,[https://www.tcj.moj.gov.tw/433871/433872/433993/645905/post](https://www.tcj.moj.gov.tw/433871/433872/433993/645905/post) -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進一步加強辦理勞動調解案件,[https://www.tncj.moj.gov.tw/448729/448759/448780/519252/519264/post](https://www.tncj.moj.gov.tw/448729/448759/448780/519252/519264/post)
- 參加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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