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辦理勞動調解事件實施要點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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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地方法院應設調解室,供進行勞動調解程序使用,放置桌椅、電腦、白板、六法全書等軟硬體設施,力求溫馨、舒適,並裝置警鈴或其他安全設備。席位布置應採圓桌會議方式,設置適當席位供法官、勞動調解委員、書記官、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利害關係人及其他第三人參與程序進行。 地方法院得依所需設置下列處所: (一)調解評議室:供勞動調解委員會討論及評議使用。 (二)調解委員報到準備室:供勞動調解委員報到及於勞動調解期日開始前等候與準備相關事項時使用。 地方法院應依需求擇適當數量之調解室,設置遮蔽或視訊設備,以供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之事件使用。 第一項及第二項處所其餘布置方式,依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辦公處所管理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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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加强办理劳动调解事件实施要点》第6条所述,地方法院应设立调解室,供进行劳动调解程序使用,其中包括放置桌椅、电脑、白板、六法全书等软硬件设施,力求温馨、舒适,并装置警铃或其他安全设备。席位布置应采用圆桌会议方式,设置适当席位供法官、劳动调解委员、书记官、当事人、代理人、辅佐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他第三人参与程序进行。 地方法院还可根据需求设置以下地点: 1.调解评议室:供劳动调解委员会讨论和评议使用。 2.调解委员报到准备室:供劳动调解委员报到,以及在劳动调解期日开始前等候和准备相关事项使用。 地方法院应根据需要选择适当数量的调解室,并设置遮蔽或视讯设备,以供《劳动争议调解法》第25条第2款的事件使用。第一款和第二款处所的其他布置方式,应依据司法院及所属各机关办公地点管理作业要点的规定进行。
- 書記官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輔佐人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期日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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