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辦理勞動調解事件實施要點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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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院於第一次調解期日前,應於期日通知書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將下列事項通知當事人: (一)勞動調解委員姓名。 (二)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本人或就調解結果有實質上同意權之人,應於期日親自到場。 前項規定於調解委員有異動時,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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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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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日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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