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辦理勞動調解事件實施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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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書記官應依法官之指示,與勞動調解委員聯繫關於組成勞動調解委員會及通知第一次調解期日等相關事宜。 當事人提出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繕本或影本,調解程序筆錄影本,及其他認為適當之資料,法官得依個案之需要,擇下列方式之一供勞動調解委員閱覽: (一)於調解期日前送達勞動調解委員,並於調解程序終結後收回。 (二)通知勞動調解委員於期日開始前至指定處所閱覽。 (三)其他經法官認為適當之方式。 前項送達勞動調解委員之文書,得就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之資訊內容為適當之遮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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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加強辦理勞動調解事件實施要點第4條,當事人提出的書狀及其附屬文件繕本或影本、調解程序筆錄影本,以及其他相關資料應由書記官根據法官的指示,與勞動調解委員聯繫,確定勞動調解委員會的組成以及通知第一次調解期日等相關事宜。 法官可以依個案的需要,選擇以下方式供勞動調解委員閱覽這些文件資料: (一)在調解期日前送達勞動調解委員,並在調解程序終結後將文件收回。 (二)通知勞動調解委員在期日開始前到指定的地點閱覽文件。 (三)其他法官認為適當的方式。 對於送達勞動調解委員的文件,可以適當地遮蔽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的資訊內容。該要點的目的是確保勞動調解委員在進行調解工作時有所了解,同時保護當事人的隱私權和商業機密。 參考資料: 1. 行政院勞動部《加強辦理勞動調解事件實施要點》(民108.12.27勞動部勞字 第1080299395號公告) 2. 行政院《勞動事件申訴及調查法》(民國109年4月29日修正) 3. 行政院《勞動基準法》(民國109年1月1日修正)
相關函釋 1 則
- 書記官名詞
- 期日名詞
- 送達名詞
- 第三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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